梅河口鸿升农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禚保著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81MACTRR0Y4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梅河口市新民路7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行处罚〔2025〕66号
梅河口鸿升农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酸味调味液(白醋型)、双效泡打粉、小苏打、红新牌小苏打。食品原料小苏打、红新牌小苏打用于清洗灶台;食品原料酸味调味液(白醋型)未使用,双效泡打粉用于制作员工餐使用,未售出,因此成品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和无违法所得。
2025年6月11日,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华分局执法人员《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过程中,对梅河口鸿升农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全程由该公司技术后勤校长修宏彦陪同,在该公司食堂加工区内发现下列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限:1、酸味调味液(白醋型)(1瓶、已开封)。2、双效泡打粉(2袋、1袋已开封)。3、小苏打(12袋、1袋已开封);4、小苏打红新牌(17袋、1袋已开封)。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九条,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三)项 的规定,两案合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酸味调味液(白醋型)、双效泡打粉、小苏打、红新牌小苏打;二、处罚款,5000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