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小丽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MA37WB5J0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洲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9
(2026)赣0982民初311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樟树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樟市监处罚﹝2026﹞133号
2026年1月14日,我局对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伊威®叶黄素酯软糖产品(批号:20250205、20250403、20251003)进行抽样送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江西省粮食质量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T26-130110001、WT26-130110002、WT26-130110003)3份,检验结果均显示检验项目:叶黄素,ug/100g,实测值未检出(定量限:10ug/100g),单项判定:/,检验依据:GB 5009.248-2016,检验结论:仅提供检测数据。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3份。 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异议,具体如下: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叶黄素的测定》GB 5009.248-2016中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婴幼儿配方奶粉、乳品、冷冻饮品、米面制品、培烤食品、果酱、果冻和饮料中叶黄素的液相色谱测定。而我司生产的伊威®叶黄素酯软糖产品类别为糖果,不在该标准使用范围内;2、我司提供自行送检,经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PLTC2026011906、PLTC2026011982、PLTC2026011983、PLTC2026011984、PLTC2026011985、PLTC2026011986)6份,均显示检出叶黄素酯的含量≥1mg/g,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同时还依据GB 5009.248-2016对叶黄素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未检出。3、我司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我司生产产品的检测报告,也不知道依据的是何种检验依据,只告知我司一个结果,对此不认可。 综上,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伊威®叶黄素酯软糖产品标签不符合其明示值。 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沃沃的春天®DHA蓝莓叶黄素酯软糖5批次(批号分别为20250103、20250403、20250503、20250603、20251003)产品均未留样,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批生产记录显示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时均添加了1%的DHA藻油,1%的叶黄素酯微囊粉。但当场调取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所需的DHA藻油、叶黄素酯微囊粉的领料记录均显示领料数量均与批生产记录中领取所需数量不一。且当事人通过查找原因发现可能是因为DHA藻油的密度轻,浮于糖体表面,没有充分混合均匀,且加热过程中容易损失,导致含量未检出。故当事人未按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组织生产沃沃的春天®DHA蓝莓叶黄素酯软糖产品。 截至案发之日,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了6240瓶沃沃的春天®DHA蓝莓叶黄素酯软糖,以2.18元/瓶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故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603.2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2
宜市市监处罚﹝2025﹞33号
经查明,2025年5月3日,当事人共投料100Kg生产了20250503批次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96罐,其中出厂检验3罐,留样3罐,成品入库90罐。该产品成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产品类别: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产品规格:1千克/听,生产批号及生产日期:20250503,保质期:24个月,产品执行标准号:G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098211218,生产企业: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洲,总经销:江西远峰药业有限公司,营养成分含量:“能量”1732KJ/100g、“蛋白质”13.5g/100g、“脂肪”12.4g/100g、“碳水化合物”6.4g/100g、“钠”180mg/100g、“维生素C”110.0mg/100g、“钙”550mg/100g、“铁”15mg/100g、“锌”10.5mg/100g。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承担原料内容物、内包装袋和人工并组织生产,外包装罐、外箱等由经销商江西远峰药业有限公司负责印刷并销售。 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将上述已入库的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90罐销售至江西远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是12元/罐,销售金额共计1080元。同日,江西远峰药业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广东仁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数量是5罐,销售单价是25元/罐。7月25日,广东仁民医药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销售至广州市越秀区济康药店(被抽样单位)。9月8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在广州市越秀区济康药店进行抽样。9月19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上述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霉菌”项目的实测值为170CFU/g(标准指标为≤50CFU/g),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钙”项目风险监测实测值为285mg/100g(参考值为≥440mg/100g),为问题项目。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向采购方江西远峰药业有限公司发出《召回通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召回上述涉案产品2罐。10月16日、10月24日,当事人分别将留样产品(1罐)、召回产品(2罐)依法进行销毁。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批次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货值金额为1116元,违法所得为105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50503批次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因被抽样检验的“钙”项目为风险监测,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未作出判定结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提请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2021年11月5日在总局官网上公众留言的回复“风险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故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50503批次氨基酸羊奶蛋白粉固体饮料中问题项目“钙”不作违法行为认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56元;2.并处罚款69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70056元,上缴国库;3.责令停产停业7天。
6900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3
宜市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明,2024年8月3日,当事人生产了富硒益生菌驼乳高钙粉1636桶(含送检3桶,留样3桶,残损4桶)。同日,当事人入库该产品成品1626桶。该产品包装标示产品名称:富硒益生菌驼乳高钙粉,产品类别:方便食品,产品规格:600g/罐,生产日期:20240803,保质期:24个月,配料表:燕麦粉、全脂驼乳粉、浓缩乳清蛋白粉、碳酸钙、复合益生菌(鼠李糖乳酪杆菌、副干酪乳酪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嗜酸乳杆菌、乳酸乳球菌乳亚种)、亚硒酸钠, 产品执行标准号:GB 19640,生产企业:江西云恩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洋塘洲 ,联系方式:0795-7018019,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36098211218,营养成分含量:“能量”1076KJ/100g、“蛋白质”12.6g/100g、“脂肪”8.4g/100g、“碳水化合物”32.4g/100g、“钠”20mg/100g、“钙”280mg/100g、“硒”20.0μg/100g。 2024年8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已入库的富硒益生菌驼乳高钙粉1626桶通过金泰物流全部销售至义乌市固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该产品发货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四海大道德贸路2号卸货口27号4楼中韵三号仓,销售单价18.6元/桶,销售金额30243.6元。2025年2月21日,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留样的上述批次富硒益生菌驼乳高钙粉抽样3桶。据当事人陈述,抽检产品为当事人主动免费赠送,未收取货款。该产品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营养成分含量“能量”项目实测值为1742KJ/100g,标准指标≤1291KJ/100g(120%标签标示值),“钠”项目实测值为67.8mg/100g,标准指标≤24mg/100g(120%标签标示值),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标示明示值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3月14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向采购方发出《召回通知》。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未能有效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据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涉案批次富硒益生菌驼乳高钙粉货值金额为1629桶×18.6元/桶=30299.4元,违法所得为1626桶×18.6元/桶=30243.6元。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243.6元;2.并处罚款157556.88元(货值金额5.2倍)。合计罚没款共187800.48元,上缴国库。
157556.88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4
樟市监食处罚﹝2024﹞97号
当事人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2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构成了委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行为。
5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