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鑫龙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金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80BHU0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泉水地雅居栖园18号楼一单元20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5〕48号
(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
1.2019年12月17日,你公司从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20388.36元,税额合计9611.64元,价税合计330000.00元。通过对你公司对公账户查询,无相关提现记录,你公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里无出入库单据、运输票据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据。
2.2019年12月16日,你公司从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取得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94233.00元,税额合计5827.00元,价税合计200060.00元。通过对你公司对公账户查询,无相关提现记录,你公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里无出入库单据、运输票据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票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接受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汇总表;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间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取得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并列支成本。
证据2.你公司哈密天山村镇银行对公账户资金流水。证实你公司对公账户无相关提现记录。
证据3.你公司财务人员张大鹏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龙询问笔录;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为非正常户的证明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稽查局发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为非正常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你公司与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2019年12月,你公司在与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无真实装饰装修材料购进的情况下,取得乌鲁木齐宗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浩品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14621.36元,税额合计15438.64元,价税合计530060.00元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2019年税前扣除530060.00元。
在案件调查核实及立案检查过程中,你公司在无款项支付凭证、转账记录、合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业务人员情况等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凭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检查人员于2025年6月20日向你公司送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