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易风殡葬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81MAC9JKRY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大冶市金湖街道金株大道102(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冶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调查,当事人负责大冶市殡仪馆相关殡葬服务相关运营活动,在大冶市殡仪馆开设有超市销售殡葬用品、日用百货、及预包装食品,当事人2025年3月26日从供货商大冶市金湖泰和商贸中购入40条京奥牌“面巾”(生产厂家:上海旭东纺织品有限公司),购进单价4.5元/条,零售价6元/条,截至5月23日检查当日,还剩余6条;购进“全家福(塑料杯)”1箱(生产厂家:湖北爱上日用品有限公司,规格20袋/箱),购进价格65元/箱,零售价8元/袋,截至5月23日检查当日,还剩余14袋。2021年1月20日向大冶市诚信烟酒副食店购进了360支“三力牙刷”(生产厂家:扬州市湾头三力日用工业品厂),购进单价0.4元/支,零售价1元/支,截至6月12日检查当日,还剩余72支。
当事人于6月12日在经营场所处张贴召回公告,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无人退回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大冶市殡仪馆开设的超市采用人工收银,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72条规定,货值金额按产品标价计算,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如下:京奥牌“面巾”涉案货值金额240元,销售34条,购进单价4.5元/条,零售价6元/条,违法所得51元;“全家福(塑料杯)”涉案货值金额160元,销售6袋,购进价格65元/箱(均价3.25元/袋),零售价8元/袋,违法所得28.5元;“三力牙刷”涉案货值金额360元,销售288支,购进单价0.4元/支,零售价1元/支,违法所得172.8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60元,违法所得252.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面巾”、“全家福(塑料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面巾”、“全家福(塑料杯)”,并做出没收剩余的不合格“面巾”6条、“全家福(塑料杯)”14袋,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力牙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三力牙刷”,并作出没收剩余的不合格“三力牙刷”72支,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三力牙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面巾”、“全家福塑料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不合格的“面巾”、“全家福塑料杯”、“三力牙刷”并作出:
1、没收该批次剩余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京奥牌“面巾”6条;“全家福(塑料杯)”14袋、“三力牙刷”72支)
2、没收违法所得252.3元。
3、处罚款560元。
560.00元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