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盛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学鹏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3MADQ3MTQ8J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天子地村河陂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30号
2025年1月20日,本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米果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2025年2月10日,本局收到赣州市委办公室转来的匿名举报,举报事项与本局收到的举报一致。本局于2025年2月6日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1日,本局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有6名从业人员正在生产散装米果,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牌公示了2人的健康证明,均在有效期内,其中一人未在经营场所,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余5人健康证明文件。散装米果标签信息如下:品名:散装米果,配料:大米(粳米)、水、槐花、黄栀子,生产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盛食品厂,企业地址: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天子地村河陂15号,小作坊登记证: ZFDJ01360799001605,保质期:20℃7天(冷藏15天),生产日期:2025年1月21日,作坊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柠檬黄,当事人陈述其未在生产散装米果中使用柠檬黄,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米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样品数量3.93kg(单价4元/kg,样品金额15.72元),并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2025年2月6日,抽检样品经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后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SPW20250015),检验结果为: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米果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米果,对已售抽检不合格散装米果采取召回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告知当事人具有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的书面申请。
2025年2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以未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为由未提供生产记录,以散装米果均以现金交易为由未提供销售记录,且无法说明销售情况,当事人陈述2025年1月21日共生产了225kg散装米果,已全部售罄,销售单价4元/kg,销售金额900元,并声称已于2025年1月22日停产。因涉案食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数量及销售金额未查清,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再次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询问调查。
2025年3月11日,本局收到市局食品生产科转来两份《检验报告》(编号:SPCY2258210、SPCY2258274),反映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4日及2月25日分别对信丰县小河镇家乐多超市和章贡区谊品生超市经营的散装米果开展了监督抽检,均检出柠檬黄(实测值:0.0351g/kg、0.0201g/kg)。其中,信丰县小河镇家乐多超市的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章贡区谊品生超市的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后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核实,2025年2月15日为采购日期,实际生产日期无法查实,上述被抽检样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商均为本案当事人。本局于2025年3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因当事人不在经营场所且无法到场,本局采取留置送达及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具有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负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或异议的书面申请。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的垃圾袋内发现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5日、2月9日、2月10日、2月12日及2月14日的散装米果合格证标签。2025年3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开展了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坚称2025年1月22日以后未生产散装米果,辩称他人假冒其厂名,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局不予采信。
2025年3月26日,经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核查证实,信丰县家乐多超市的涉案产品供货链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信丰县星仔果蔬批发部销售了100条散装米果(生产日期2025年2月14日),销售单价1.9元/条,销售金额190元,信丰县星仔果蔬批发部于2025年2月15日向信丰县家乐多超市销售了100条散装米果,销售单价2元/条,销售金额200元,并提供了当事人与信丰县星仔果蔬批发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及信丰县家乐多超市销售的被抽检产品照片;
2025年4月10日,经本局章贡分局核查证实,章贡区谊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及采购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92.98元;
罚款14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15092.98元,上缴国库。
14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