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健春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060746226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武乡县墨镫乡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2
(2024)豫05民终245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
孙**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30号
1、现场抽检,15203回采工作面进风顺槽第一组压风供水施救装置中一只压风自救压力表无法正常显示压力,供水施救装置有风无水,未对压风供水等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2、未对151采区水泵房排水管路、排水配电设备等经常检查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三);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三)
26000.00元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18
2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16号
15203运输顺槽工作面往外20米处注氮管路破损,未采取防护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
14000.00元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15
3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12号
15203工作面支架28#-29#、52#-53#接顶不实
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13000.00元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4-16
4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4﹞0004号
1.职业危害防治粉尘测定未对地面储煤场进行粉尘测定;2.副立井提升司机2023年12月24日8点班为2人上岗零点班、四点班均为1人上岗操作无人监护;3.矿井防灭火设计规定以注氮为主,现场轨道巷尾部未对制氮机经常性维护、保养;
依据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37000.00元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2024-02-26
5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消防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消防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给予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1750.00元
武乡县消防救援大队(武乡县消防救援局)
2024-01-12
6
晋(武应急)煤安罚﹝2023﹞0009号
1、15203综采工作面进风顺槽超前支护287#、288#、289#单体柱现场测试初撑力为10MPa,不达《15203回采作业规程》规定“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14.710MPa”2、2023年8月份矿井总粉尘未进行检测。
1、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一)2、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27000.00元
武乡县应急管理局
2023-09-27
7
武市监洪罚字﹝2023﹞6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关于2023年6月份到期未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情况报告》(长综检函【2023】9号)文件一份,证明收到上级来文。2、山西新村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3、2023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4、2021年7月25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时对使用超期未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事实的确认。5、武市监洪实强【202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已对该电梯进行查封,暂停使用。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武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