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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局直正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恒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92KB88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新世纪楼地下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24号
当事人的超市从2011年3月18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2023年7月22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顺兴不锈钢厨具餐具礼品行购进了3个“新飞”牌RL1525-G电热水壶,进货价23元/个,销售价29.9元/个,在店内销售。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涉案“新飞”牌RL1525-G电热水壶1个(抽样检测时购买1个),违法经营额29.9元,牟取违法所得6.9元。当事人如实提供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涉案商品的购货凭证,当事人采购收货的入库信息电子记录截屏。由于没有外销,所以没有对产品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合法性; 4.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7、当事人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情况; 8、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情况; 9、《检验报告》(JZ230108JD0595)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新飞”牌RL1525-G电热水壶依法被抽检并被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依法送达的事实。
罚款0.0179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79.4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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