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D3B8BN3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街道康居社区乌喀路康馨苑小区13栋1单元5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财罚字〔2025〕3号
本单位于2025年3月4日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乌什县教育系统2025年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中采购项目(五标段)”(项目编号:WSX[2025]-006,预算金额:1512.125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2月6日11时00分开标,中标单位: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经调查,一是2025年2月18日,乌什县教育局向阿克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协助核查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相关社保缴费明细的《情况说明》。同日,阿克苏市社会保险中心打印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城职养老)及《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单》(失业保险)终止时间均为2024年7月,缴费人数1人,缴费月数1月,其中,仅有员工王录祥1人,其缴费基数为4,575元。通过核查该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任意2个月盖有社保局公章的社保缴纳证明”为13名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与阿克苏市社会保险中心打印社保个人缴纳明细内容不一致。二是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楠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受托人王楠承认未及时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也无缴费证明,但从谈话中了解到受托人王楠对案件事实及经过概不知悉,考虑到行政执法严谨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经研究本次询问内容无法作为有效证据,故决定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第二次调查询问。三是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王录祥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王录祥自称其是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李建华,并辩称为其名下其他公司员工足额缴纳了社保,但截止投标时未将其名下其他公司员工及社保转入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结合前期阿克苏市社会保险中心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遂认定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无员工社保缴费证明。但随后通过与投标文件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发现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并非该公司法人李建华本人而是王录祥。考虑到行政执法严谨性、合法性,故决定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第三次调查询问。四是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人王录祥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王录祥承认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截止投标日前,未及时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也无社保缴费证明,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也未对所提供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进行审核。故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乌什县教育局提供的线索移交函、情况说明、告知书;乌什县绿原民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关于乌什县教育系统2025年学校食堂食品原料集中采购项目(五标段)中标结果质疑的补充意见》及相关印证材料;新疆振兴园牧业提供的《质疑函》及相关印证材料;阿克苏疆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通过阿克苏市社会保险中心调取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公示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1、对阿克苏市悦之丰商贸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的罚款80,000元(捌万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乌什县财政局
2025-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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