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来仕磊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423352564598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东环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2
(2019)甘01行初55号
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1-07
(2019)甘0423民初270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
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来**
景泰县人民法院
3
2019-06-26
(2019)甘0423民初168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
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来**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8
2025-10-24
(2025)甘0423民初2613号
排除妨害纠纷
景泰县某有限公司;景泰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01
2022-12-28
(2022)甘0423执453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景泰县鸿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8
2019-11-29
(2019)甘0423民初270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安**与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4061.27元
民事案件
4
2020-09-28
2020-03-25
(2020)甘04民终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罚﹝2024﹞122号
2024年08月20日,我局收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做好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2024年08月06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三部门对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检查时查出该公司存在:1、MQW-50B编号为191925的尾气检测仪器有鉴定报告,但未见该设备;2、CHC-620编号为19110003045的尾气检测仪器有设备但无鉴定报告;3、底盘动态检验区不符合要求;4、重型测功机前未安装防护弯臂,盖板被压弯;5、外检区标识错误,标线不符合要求,路试车道被占用;6、无重型汽油车检测能力,有检测仪器,84台超限检测,使用未经鉴定的设备检测等违法违规等6项问题。2024年08月20日,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张克全、魏万平、余树涛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上述6项违法违规问题都已整改,13吨重型汽油车尾气检测检验也已停止使用,并于2024年08月16日将整改报告报送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管局。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重型汽油车尾气检测资质,于2019年6月5日开始至2024年08月06日擅自对甘D65575、甘D75117等120辆重型汽油车进行了检测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有效周期内2023年08月055日开始至2024年08月06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之规定,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
对景泰县鸿昇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1.罚款:金额3000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