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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德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永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1323756616796L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周口街道磨子街1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蓬市监处〔2025〕51132325000007号
当事人未在广告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上宣传“世界首例”“在世界领先”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罚款0.546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460.00元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2
南蓬市监处〔2024〕51132324000379号
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在医院右边墙面树立上述广告宣传栏,广告费用780元。当事人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思考出来,委托广告经营者进行制作上墙,未在广告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也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该广告内容中,直接与县医院在门槛费,收费及报账比例上进行了对比。通过了解医保政策,不同等级的医院门槛费,收费及报账比例确实存在差距。但当事人宣传“收费比县医院少15%”无法提供佐证资料,是当事人根据《南充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试行版)》自己估计的,每个病人的具体差距不一样,宣传收费比县医院少15%不属实。同时其广告中宣传“报账比例达80%(比县医院高10%)”也和实际存在出入,根据医保政策(对于南充市内的医院),当事人属于一级医院,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80%,县医院属于三级乙等医院,居民报账比例为72%,实际差距为8%;职工医保当事人报销比例为84%,县医院报销比例为80%,实际差距为4%,所以当事人宣传的“报账比例达80%(比县医院高10%)”也不属实。
罚款0.3510万元
3510.00元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3
蓬市监处罚〔2024〕177号
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
没收淀粉酶测定试剂盒(规格型号R1:4×40ml)1盒;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