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仁众聚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林伟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ALT9330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F区1、2、4、5栋二层2213号房屋中汇美时尚A区25号自编号:04号[花果园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文综罚字﹝2024﹞2号
经查:当事人名称为贵州仁众聚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02MAALT9330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520102160107,地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街道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F区1、2、4、5栋二层2213号房屋中汇美时尚A区25号自编号:04号(花果园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为郑林伟。2024年1月21日晚,未成年人黄某(2010年3月出生)在唐某某的邀约下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303包房娱乐消费,消费金额由唐某某支付,后黄某被唐某某实施强奸,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另案查处完毕。当事人未对进入场所的消费者进行身份核查和提醒,未对未成年人进行制止和劝离,放任其进入营业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本机关对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16项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关于南明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案磋商的函》(南检未行公磋〔2024〕14号)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共2页),证明未成年人进入当事人场所有关事实; 证据三:公安机关《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16页),证明未成年人黄某随唐某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娱乐的事实; 证据四:公安机关的现场辨认照片1份(共1页),证明未成年人黄某进入当事人场所的事实; 证据五:公安机关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1份(共1页),证明未成年人黄某进入当事人场所的事实; 证据六: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监控截图1份(共1页),证明未成年人黄某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事实; 证据七:黄某个人信息档案1份(共1页),证明黄某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证据八:《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的通知;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王沩处理案件有关事宜; 证据十:法定代表人郑林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委托代理人王沩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信息; 证据十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法人登记,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证据十三:《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为依法设立的娱乐场所; 证据十四:《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 证据十五:《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沩在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了当事人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证据十六: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本机关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沩依法开展调查询问时视听资料(光盘介质1张),证明执法过程全程记录。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2024年1月21日,未成年人黄某进入当事人营业场所娱乐,当事人未予制止和劝离,该行为应认定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当事人明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仍放任未成年人进入,应认定为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一般。当事人未向未成年人收取费用,应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1.警告; 2.罚款一万七千元(¥17000.00)。
17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12-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