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董艳楠鲜果坊(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艳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BTPTL29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江湾国际一期5号楼000111、000112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从嫩江县好小子副食店购进“卫龙大面筋”6袋(生产日期:2024.03.05,保质期:120天),购进“余金龙调味面制品(香辣海苔味)”32袋(生产日期:2023.12.15,保质期:6个月)。至2024年7月8日检查时止,“卫龙大面筋”库存量4袋,销售价格3.5元/袋,“余金龙调味面制品(香辣海苔味)”11袋,销售价格0.5元/袋。上述超期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9.5元,上述超期商品在超过保质期期间未售出。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者购买的超期食品“俏皮豆火鸡面”,经核实,投诉者确实在嫩江市孙媛鲜果坊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俏皮豆火鸡面”1袋(生产日期:2023.12.16,保质期:180天),销售价格为1.0元/袋。“俏皮豆火鸡面”在超过保质期期间只售出1袋给投诉者,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理当事人在本案中履行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合法性;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8、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9、当事人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0、进货票据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进货数量及进货价格等基本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