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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术怀注册资本:20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0MA73GK8M56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市工商局办公楼4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誉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0
(2024)甘07民终516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雷**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4-2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陈*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08
(2022)甘0702民初89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许**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苗**,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5
2022-08-04
(2022)甘0702民初48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
秦**,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6
2022-08-02
(2022)甘0702民初6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7
2022-07-12
(2022)甘0702民初31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
刘**,苗**,秦**,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8
2022-06-17
(2022)甘0702民初44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村民委员会,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华村十社
张掖市宝酬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06-14
(2022)甘0702民初31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刘**,苗**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10
(2022)甘0702民初30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朱**,陈*,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8
(2025)甘0702民初1562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1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张掖市蔚来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宝酬置业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3-1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5
2019-02-28
(2018)甘0702民初806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6
2019-01-27
(2018)甘07民初190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8-11-2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白**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8
2018-09-04
(2018)甘0702民初348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9
2018-05-24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10
2018-05-15
民间借贷纠纷
王**
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30
2023-12-20
(2023)甘07执恢2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裕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12
2023-12-09
(2023)甘0702执5572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陈*、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6-06
2023-05-30
(2022)甘0702执934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南**与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5-16
2023-05-06
(2022)甘0702执937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武**与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10-17
2022-09-21
(2022)甘0702执异2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李增琪、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0-01
2022-08-17
(2022)甘0702民初481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4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9-30
2022-09-15
(2022)甘0702民初61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赵**、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8-09
2022-07-20
(2022)甘0702执150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邓**、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2-07-04
2022-06-23
(2022)甘0702执2600号
借款合同纠纷
陈*、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2-06-30
2022-04-16
(2021)甘0702民初1254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毛**、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24号
你单位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的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位于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GK8M56住所: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秦术怀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你单位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的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位于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竣工;证据二:建设单位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此案的委托人吉万雄的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行为;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2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新墩镇南华村滨湖南苑D区棚户区改造3#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5000.00)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21
2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25号
你单位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的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位于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GK8M56住所: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秦术怀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你单位于2016年4月开工建设的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位于滨河新区高台北路与白塔街交汇处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竣工;证据二:建设单位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此案的委托人吉万雄的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行为;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2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滨湖南苑E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住宅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5000.00)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21
3
甘区住建罚决字﹝2025﹞第0023号
你单位于2015年8月开工建设的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位于甘州区昭武路与临泽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MA73GK8M56住所:甘州区昭武路与临泽北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秦术怀职务:总经理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你单位于2015年8月开工建设的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位于甘州区昭武路与临泽北路交叉口西南角,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该项目已竣工;证据二:建设单位张掖市琰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此案的委托人吉万雄的询问笔录,证明该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证明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行为;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00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甘区住建罚听告字〔2025〕第00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滨湖南苑C区10#楼建设项目存在在验收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整(5000.00)罚款。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甘肃省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甘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