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杰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678675052B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健康科技产业基地(葛兰工业组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4
(2024)渝0109民初1645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汇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9
(2024)渝0115民初2930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吴**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3
(2023)沪0114民初279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李**,上海徽启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8
(2023)渝0192民初1121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青岛恒聚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3-08-25
(2023)渝0192民初711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嗨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0-12-10
(2020)粤0309民初675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7
2020-11-23
(2020)粤0309民初6755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4
2020-11-19
(2020)粤0309民初675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重庆市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12
2018-10-23
(2018)渝0115民初5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散汇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5766.32元
民事案件
3
2016-08-18
2016-08-18
(2016)渝0115民初546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修**与被告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3717.35元
民事案件
4
2014-12-19
2014-12-19
(2014)长法行初字第00052号
原告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94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9月4日,在重庆市长寿健康科技产业基地(葛兰工业组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450011520915,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证照均在有效期内。现查明:被举报的“香辣翅尖”产品系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标签内容如下,产品名称:香辣翅尖;配料:翅尖、饮用水、泡红椒(鲜红椒、饮用水、食用盐)、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乳酸、冰乙酸、5-呈味核苷酸二纳、葡萄糖酸-δ-内酯、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纳、乙基麦芽酚、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红曲红、山梨酸钾)、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准号:GB/T23586;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11520915;制造商: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及进货资料显示,其使用的所有翅尖均为鸡翅尖,而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名称为“香辣翅尖”,标注的配料表中第一位为“翅尖”,并没有如实的标注为“鸡翅尖”,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标准要求。被举报“柠檬凤爪”产品系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标签内容如下,产品名称:柠檬凤爪;产品类型:酱卤肉制品;配料表:鸡爪、饮用水、泡椒、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乳酸、冰乙酸、双乙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纳、乙基麦芽酚、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葡萄糖酸-δ-内酯、D-异抗坏血酸纳、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钾)、食用香精香料;产品标准号:GB/T23586;生产许可证号:SC10450011520915;制造商: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包装正面标签上印有“柠檬凤爪”字样和柠檬图案。当事人提供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投料记录,投料记录显示上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仅添加了柠檬香精,并未添加柠檬,且在配料表处将柠檬香精标注为食用香精香料,该产品实际应该是“柠檬味凤爪”,而当事人在标签上标注名称为“柠檬凤爪”,配料表中未标注柠檬配料,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同时该产品包装正面标签上印有柠檬图案,而该产品实际未添加柠檬,易让消费者联想到含有柠檬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5不应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整(¥2,560.00)。
6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