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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程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3MA7LEFL42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州市曾都区高铁南站背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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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5〕182号
2025年7月14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场所的三台起重机械(设备代码:421010P71202000546、421010P71202000547、427041385202000548)正处于工作状态中,你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的报告。2025年7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你公司向本局提交了上述设备使用登记证及2023年检验报告,当事人称上述设备已申请报检还未收到报告;2025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上述设备出厂合格资质等技术资料,称该设备是其向广水市国华起重设备销售部口头协议购买,但由于债务纠纷产权尚未转移,且约定由广水市国华起重设备销售部负责报检,无法提供最新的检验报告;本局2025年7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对广水市国华起重设备销售部进行调查询问,其向本局提交了上述设备相关资料及两者付款清单,称由于尾款未结清,为保全上述设备财产安全,解决设备定检问题,所以将三台设备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申请报检,第一次定检设备存在整改项,其已提示随州随州程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停使用,其向本局提交了上述设备相关资料及两者付款清单;2025年7月23日,本局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发出协助调查函(曾市监协查〔2025〕8号),提取了上述三台设备最新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设备检验均为不合格;2025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曾市监特令〔2025〕第506号);截至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已将三台起重机械检验完毕并取得相应报告。 经查,你公司使用的三台起重机械(设备代码:421010P71202000546、421010P71202000547、427041385202000548)是2022年9月从广水市国华起重设备销售部处购进,2023年4月21日在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完成首次检验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2025年4月向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申请报检,2025年4月30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随州分院检测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然将上述三台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在本局检查之后,当事人于7月30日再次安排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11QD120251355、11QD120251356、11QD120251357)。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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