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勇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602TWB1G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27号4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765号
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阳路191号附1号的重庆金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又名:九龙坡区朝阳路群林养老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厨房内加工区的冰柜中放置有一桶“水豆豉”(出厂日期:2025/03/20,保质期:3个月,净含量:6.5kg)。该桶“农家水豆豉”截至现场检查当天已经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并且已开封使用了小半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水豆豉”食品原料,未制作菜品而是直接入口食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予以承认,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只收集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未收集食品检验报告,未建立进销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予以承认,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桶水豆豉(出厂日期:2025/03/20,保质期:3个月,净含量:6.5kg);3、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