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天龙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江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322195605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长征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处[2026]21号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ZXSJ202503417)后,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对检验结论提出复检申请;也没有对被抽检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异议。
编号为ZXSJ202503417的《检验报告》载明的世江山泉饮用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10-12)调查情况:1、生产情况:世江山泉饮用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10-12)批次产品共生产200桶入库;2、出厂检验情况:世江山泉饮用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5-10-12)批次产品按照DBS52/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开展出厂检验,检验指标为检验指标为色度、浑浊度、滋味、气味、状态、PH值、电导率、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检验结论为合格;3、销售情况:产品检验合格后,于2025年10月12日至2025年10月21日销售给惠水县周边散户151桶,销售价格为2元/桶;公司自用35桶;7桶用于出厂检验,;7桶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销售价格为3元/桶。4、产品召回情况:当事人2025年11月12日立即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处张贴召回公告,截止2025年12月26日,没有消费者退回产品,期间也没有消费者到公司反映因食用该批次世江山泉饮用水泉水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经了解没有因食用该批产品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5、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ZXSJ202503417),分析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整改报告;5、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51桶*2元/桶+7桶*3元/桶=323元,违法所得为151桶*(2元/桶-1.8元/桶)+7桶*(3元/桶-1.8元/桶)=38.6元。
证据1.《检验报告》(NO:ZXSJ20250341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5520000701003417)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及不合格的项目。
证据2.《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ZXSJ202503417)、《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证据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及销售数量、出厂检验、召回及整改等情况。
证据4.《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出厂检验及用于开展出厂检验的数量等情况。
证据5.《成品入库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入库数量。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