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新幼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11MADY8GWJ85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曙宏新村桐城路245号底商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包罚〔2025〕118号
经查,涉案荔枝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ZQJY-2025-W0616556):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标准指标为≤0.1,检验结果为0.32,检验依据NY/T761-2008(第2部分方法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及抽检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故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陈述涉案荔枝购自瑶海区周谷堆水果批发市场,但不能提供购进凭证、批次合格证明等材料,亦不能说明具体供货来源。购进后,当事人以15.98元/千克价格对外销售,至本案案发,涉案荔枝已售完。结合抽样及当事人陈述,以涉案的5.412千克荔枝计算货值金额86.46元,以涉案荔枝货值金额计算本案违法所得86.4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荔枝的购进或付款凭证,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批次合格证明材料,亦不能说明具体购进数量及供货来源,故认定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认为涉案荔枝不合格原因为源头种植环节所致。经当事人陈述及办案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未发现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处罚信息。
1;警告; 2;罚款柒佰元; 3;没收违法所得捌拾陆元肆角陆分。
700.00元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