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豪霖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克碧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7ECNXN9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F3-01/02-02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1021号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2月13日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F3-01/02-02地块从事速冻调制食品生产活动。2026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库房、生产车间及冻库等进行检查,在外包材料库房发现一张被举报产品使用的外包装袋。包装袋上显示有:“渝捷去骨凤爪,净含量:500克,品名:去骨凤爪(速冻调理制品非即食),配料:鸡爪、饮用水,产品标准代号:SB/T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50011650856,生产商:重庆豪霖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F3-01/02-02地块”等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产品过程中,添加了三聚磷酸钠,但在产品外包装袋标签上没有标明。另查明,上述外包装的去骨凤爪当事人共生产了9批次,分4次销售给了圣龙公司,销售价格均为78元/件,规格:12袋/件,每袋500克,具体情况如下:1、生产日期:2025年2月3日,共生产12千克,共计2件;生产日期:2025年2月4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上述2批次产品于2025年2月7日一起销售给圣龙公司,共计销售3件,销售金额共计234元。2、生产日期:2025年4月12日,共生产12千克,共计2件,于2025年4月13日销售给圣龙公司,共计销售2件,销售金额共计156元。3、生产日期:2025年8月20日,共生产12千克,共计2件,于2025年8月23日销售给圣龙公司,共计销售2件,销售金额共计156元。4、生产日期:2025年9月16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生产日期2025年9月18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生产日期2025年9月19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生产日期2025年9月20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生产日期2025年9月21日,共生产6千克,共计1件。上述5批次产品于2025年9月23日一起销售给圣龙公司,共计销售5件,销售金额共计390元。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渝捷去骨凤爪货值金额共计936元(78×12=936),违法所得共计936元(78×12=936)。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叁拾陆元整(¥936.00)。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2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6﹞78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年底开始生产经营,生产单冻鸡爪、鸭爪等速冻食品。当事人将原料解冻,处理,然后在纯净水中浸泡,浸泡过程中加入碳酸钠和三聚磷酸钠,最后清洗,包装成成品销售。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中有鸡爪正放在不锈钢桶中用不明液体浸泡,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会议室发现4个日落黄、2个诱惑红、2个柠檬黄,共计8个食品添加剂罐子。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不锈钢桶中的溶液、半成品鸡爪及单冻凤爪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10号罐浸泡液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5-03AP100228,检验项目有日落黄(g/kg),检出结果为0.00432;柠檬黄(g/kg),检测结果为未检出(定量限1.5mg/kg);诱惑红(g/kg)检测结果为0.00193。其余检测报告均未检出日落黄、柠檬黄和诱惑红。2025年10月3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抽检方式方法及检验结果均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另查实,当事人在销售鸡爪过程中,有顾客反映鸡爪的颜色不好,2025年10月初当事人在重庆市石桥铺渝州交易市场中购买了日落黄、诱惑红和柠檬黄3种食品添加剂,购买后在鸡爪中添加试验,但未进行销售。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正式在生产中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早上6点半时当事人的工人将剩余的最后四分之一奶勺日落黄、四分之一奶勺柠檬黄和半奶勺诱惑红的粉末加入到水中兑成浓缩液,并在鸡爪泡发时将浓缩液加入到了3、4、5、6、8、10号的浸泡池中,浸泡后再清洗一次捞出。当事人共计投料480kg鸡爪原料生产单冻凤爪;生产去骨凤爪使用的鸡爪是原料中挑出来的破皮、缺损的残次品,是在历次生产过程中挑出存放在冻库中,当事人无出入库记录、投料记录。其中3号桶生产出单冻凤爪282kg,10号桶生产出单冻凤爪268kg,4号、5号、6号、8号桶生产出去骨凤爪B共计749kg。虽鸡爪的检测报告中日落黄、柠檬黄和诱惑红3种食品添加剂未达到检出的定量限,但在生产过程中泡发鸡爪的水中检测出了日落黄和诱惑红,当事人生产车间的监控设备中也有当事人向浸泡池加入浓缩液的监控视频,足以证明当事人在生产的过程中使用了日落黄和诱惑红。当事人的鸡爪系辽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生产的4个日落黄、2个诱惑红、2个柠檬黄罐子;2.没收去骨凤爪B749kg和单冻凤爪550kg;3.罚款78548元。
78548.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