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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桦南供销社九间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景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2MA0Y623D1B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桦甸市桦南乡九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20
(2019)吉0282民初11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桦南供销社九间分店
张**,张**
桦甸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11
2019-11-29
(2019)吉0282执13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桦甸市桦南供销社九间分店与张**、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2025年4月23日,在桦甸市桦南供销社九间分店销售区域的货架上,发现6瓶听装可口可乐,与其他待售商品摆放在一起。该饮料每瓶售价2.5元,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于2023年3月25日到期,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已过期,负责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明进货来源。经营期间,该店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未受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听装可口可乐6瓶;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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