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爱平电动车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爱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28MA8UUHE08F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江仔口5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市监处罚〔2025〕105号
2025年5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美团APP上查询发现,当事人在美团APP发布“《五一》新车免驾照200公里当天23点还车”“《五一专拍》新车免驾照200公里-24小时”团购项目,分别使用“¥287元 5.5折¥529”“¥356元 3.6折 ¥998元”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日分别将上述电动车自行车租赁服务划线价标注为529元和998元,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能够被消费者看到,划线价529元和998元意指原价,但均未实际成交过,是当事人为了参与美团的团购打折活动自己虚构填写的。经查询当事人美团APP后台交易记录,当事人在美团APP对电动车自行车租赁服务标注上述划线价后,共成交4单,扣除平台抽成后实际到账金额共计787.3元,即当事人提供上述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违法所得787.3元。当事人虚构被比较价格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价格欺诈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7一般情节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虚构被比较价格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87.3元;
2.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即罚款1574.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361.9元。
妥否,请领导审批。
-
-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