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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僧伟利注册资本:14551.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0608965214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1
(2025)苏0116民初307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张**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苏0116民初75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郭**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3
2024-11-08
(2024)苏0116民初75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郭**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4
2024-11-08
(2024)苏0116民初757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郭**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5
2024-11-06
(2024)苏0116民初7576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郭**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6
2024-11-06
(2024)苏0116民初75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郭**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7
2024-09-27
(2024)苏0116民初641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
张**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8
2020-07-24
(2020)苏0116民初2799号
赔偿金纠纷
x**
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9
2020-07-24
(2020)苏0116民初2799号
赔偿金纠纷
陈**
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3-03-26
2013-03-26
(2013)宁民终字第393号
劳动争议
张**与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环罚〔2025〕16010号
2025年8月1日、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南京市帮扶组检查线索对你单位(曾用名:日立安斯泰莫动力系统(南京)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XEV产线正在生产,对应的DA003-6#排气筒一般排口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未开启,水箱内无水,除雾器未运行,压力表无压力显示,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DA001排口2号排口在线数据显示7月15日8时至10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0.15mg/m3、44.685mg/m3、41.466mg/m37月17日10时至16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51.609mg/m3、48.158mg/m3、44.151mg/m3、54.275mg/m3、58.925mg/m3、49.101mg/m3、40.969mg/m37月18日13时至16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6.243mg/m3、42.59mg/m3、47.84mg/m3、58.701mg/m37月21日8时至17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59.164mg/m3、86.828mg/m3、72.479mg/m3、46.939mg/m3、41.378mg/m3、49.682mg/m3、59.606mg/m3、43.334mg/m3、46.053mg/m3、40.903mg/m37月22日8时至11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52.372mg/m3、49.36mg/m3、51.6mg/m3、40.533mg/m37月22日13时至15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6.921mg/m3、47.734mg/m3、40.236mg/m37月23日8时至11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1.638mg/m3、52.639mg/m3、54.865mg/m3、43.616mg/m37月24日12时至15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7.122mg/m3、40.757mg/m3、46.898mg/m3、42.256mg/m37月25日10时至13时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分别为:43.653mg/m3、41.738mg/m3、42.001mg/m3、47.406mg/m3,非甲烷总烃小时值均超过许可排放浓度40mg/m3,另外你单位VOC在线设备已通过验收,7月11日、7月18日在线校准均合格。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和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
600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1
2
宁新关缉违字(20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圩海关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新关缉违字[2020]3号当事人:南京京滨化油器有限公司,1997年4月14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中坪仁,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海关注册登记编号为3201943554,经营范围为生产摩托车、汽车、通用机、弦外机用化油器及其辅助配件,燃料电子喷射系统,电子装置,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以及上述产品生产用的工装设备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售后服务及技术服务,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的进出口和批发。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路1号。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委托南京轩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南京轩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作为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金陵海关驻新生圩办事处(现新生圩海关)申报进口摩托车发动机用零配件共15票,报关单编号分别为230820171087024585230820171087028677230820171087032004、230820171087033311、230820171087033985、230820171087038254、230820171087042015、230820171087043004、230820171087044071、230820171087046313、230820171087047274、230820171087048391、230820171087051844、230820181088000089和230820181088008275,其中申报进口磁芯数量共计119100个,申报总价42886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409919990(关税1税率5%,增值税税率为17%),该申报品名和税则号列系当事人的经办人员仅根据货物用途确定后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以向海关申报。经核定,上述涉案货物实际应为加热电阻,应当归入税则号列8516800000(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项下,应缴税款人民币82185.32元,因当事人品名和税则号列确定和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6711.66元。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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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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