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亿聚霖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炳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2JRRK65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兴业路117号1号厂房3-6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640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从昆明市晋宁区东馫食品厂购进已加工炒制完成的东北松子,该东北松子的产品类型为油炸类。在购进后,当事人对上述东北松子进行分包生产,于2023年12月8日和2024年1月10日共分包生产了200袋东北松子(规格为50g/袋),在贴上自制标签后对外进行销售。上述200袋东北松子的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的产品类型为烘炒类,与松子原料的产品类型油炸类不符,存在虚假标注的情况。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东北松子的行为,于2024年5月30日被本局查获。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东北松子154袋,售价为7.9元/袋,按售价计违法所得1216.6元,货值金额1216.6元。库存剩余44袋,按售价计货值金额347.6元。合计货值金额1564.2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东北松子4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216.6元;三、罚款1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生产含有虚假内容标签的东北松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东北松子44袋;二、没收违法所得1216.6元;三、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