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回头客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5MA1BC2H91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采油五厂杏南商店二楼1门(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5〕750号
当事人经营的“铁仁小鱼花生”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22165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参考《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GB/T22165)》4.1:“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分为:烘炒坚果与籽类食品(烘炒类)、油炸坚果与籽类食品(油炸类)、其他坚果与籽类食品(其他类)。 b)油炸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油炸熟制而成的食品。”之标准,当事人经营的“铁仁小鱼花生”符合标准GB/T22165的定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有机菜花”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但在商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构成违规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
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涉案商品重量0.85kg,单价3.96元/kg,应收0.85kg*3.96元/kg=3.366元,实收3.37元。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秤的执行标准为《电子台案秤(GB/T 7722-2020)》,参考《电子台案秤(GB/T 7722-2020)》6.8.2:“计价示值与打印付款金额应由单价与显示的质量值的乘积得出,且结果应遵循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最小的货币单位,与单价一起在秤上显示,单价与付款金额均应在秤上显示。执行付款金额计算和指示的装置应视为秤的一部分。付款金额的最小分度值应为人民币的“分”值。金额按照四舍五入的规则进位。”之标准,当事人经营“有机菜花”收款对分以后采用“五入”方式,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见该单位企业信用信息异常。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