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德贤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才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81L17004801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横七道街街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29
(2022)吉0204民初2275号
合同纠纷
张**
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
2022-07-29
(2022)吉0204民初2275号
合同纠纷
张**
王*,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3
2022-07-06
(2022)吉0204民初1410号
合同纠纷
王*
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9
(2022)吉0204民初1409号
合同纠纷
x**
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9
(2022)吉0204民初1410号
合同纠纷
x**
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3
(2022)吉0204民初1409号
合同纠纷
于**
安达德贤医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57号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委托人林晓会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委托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安达德贤医院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
0.00元
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2
(绥)医保罚字﹝2023﹞第058号
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标准收费(超同级公立医院标准支付)、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范围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壹佰肆拾伍元捌角整(145.8元)罚款。
145.80元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