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娜君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娜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04MA5MABNFX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20号1-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象市监处罚〔2025〕4号
经询问调查,被投诉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20号1-3号门面的象山区娜君土特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MABNFXL,已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果立方白酒”(蜜桃味,生产企业: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13日)2瓶,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江小白果立方白酒”10瓶,进货价13元/瓶,销售价13元/瓶。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6.00元,违法所得共计26.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等。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江小白果立方白酒”(蜜桃味,生产企业: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9月13日)10瓶;
2. 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大写贰拾陆元整);
3.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4.警告。
2000.00元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8
2
象市监处罚〔2024〕68号
经查,涉案产品标示制造商为桂林市漓水情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735060200314,本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至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相关情况,该局回函证实涉案产品标示的制造商桂林市漓水情缘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局经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便民查询服务页面查询到涉案产品标签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SC11735060200314的实际生产者为漳州市真亲惠食品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从桂林市寻蕾坊贸易有限公司进购了64瓶桂圆干,销售价是100元6瓶,进购了60袋桂圆肉,销售价是20元/袋,其中桂圆干销售了13瓶,销售金额为200元,剩余51瓶被扣押,桂圆肉销售了24袋,销售金额为480元,剩余36袋被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250元,违法所得为680元。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查验留存了送货单据、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经研究,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捌拾元整(¥680.00元);4、没收违法产品桂圆干51瓶,桂圆肉36袋(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3000.00元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3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8585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从生产厂家阳朔县白沙鸿发果品厂以6元/袋的价格购入30袋柿饼置于店内销售,柿饼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规格为300g/袋。2023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柿饼进行抽检。2023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3-T24878、G23-T24878F),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11月16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出去9袋,违法所得共计135元,其余21袋分别在10月6日和11月16日上午厂家收回。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23-T24878、G23-T24878F);2.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生产厂家的送货单(NO:2563808)、退货单(NO:2563809、1202582)的复印件。
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135元)。
135.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4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4445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 84445号
当事人:象山区娜君土特产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20号1-3号门面, 经营者:龙娜君,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2年11月5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土特产品,香烟,日用品、水果、工艺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5MABNFXL。
案由: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2日从生产厂家广西桂林市阳朔鸿仁食品有限公司以4.50元/袋的价格购入20袋姜糖置于店内销售,其中浓香、桂花口味各10袋,浓香姜糖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日,规格为218g/袋。2023年5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浓香姜糖进行抽检。2023年6月1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G232151),检验结论菌落总数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6月1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出去10袋,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共计105元。2023年6月19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材料证明: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G232151);2.询问笔录;3.现场笔录;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6.生产厂家广西桂林市阳朔鸿仁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出厂检验报告单》(编号:23-18)、《发货单》(NO:1801328)的复印件。
我局认为:当事人所销售的浓香姜糖(218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伍元整(10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桂林市桂林银行(开户行:桂林银行民主路支行,户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帐号:000146799900020),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0.00元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