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琪琪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23MA6Y2BJL2N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洛滨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烟处﹝2023﹞第92号
2023年11月2日9时4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辉、张宝锋等四人,通过出示证件,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道洛滨大道6-3号张辉所经营的“琪琪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张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卷烟库房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南京(雨花石):11条,芙蓉王(硬):1条,钻石(荷花):1条,冬虫夏草(和润):3条,利群(西子阳光)2条,冬虫夏草(双中支)2条;共计6个品种;20条整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大荔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荔烟存通字【2023】第105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张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辉由于朋友寄卖的,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辉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张辉违法进货总额为:932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张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张辉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932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9320元10%的罚款,计932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6个品种20条,予以发还张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张辉上述违法行为。
932.00元
大荔县烟草专卖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