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晗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5U7GUX6J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4号附6号(桥南开发区青龙三组御锦龙都A幢2-1、2-2、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7
(2023)渝03民终706号
劳动争议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2)渝0102民初645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5
(2021)渝0102民初66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游**,张**,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7
(2021)渝0102民初66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游**,张**,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0
2023-05-16
(2023)渝03民终706号
劳动争议
重庆涪陵某某肛肠医院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涪陵医保处罚字﹝2026﹞第103号
1.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一是该单位将一根艾条分成四段,按照一段艾条对应一个穴位计算,一根艾条可进行4个穴位的隔物灸治疗。盘点该单位2024年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日艾条进销存,期初结余36根,期间进货14000根,期末结余1030根,期间共计消耗13006根,可治疗13006*4=52024个穴位,应收取隔物灸法治疗52024/2=26012组费用。盘点期间该单位隔物灸法治疗费用上传医保系统为33964组,虚增33964-26012=7952组隔物灸法治疗费用,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该单位隔物灸法治疗单价为20元/组,涉及违规费用总额为7952(组)*20(元)=159040元,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59040*0.7581=120568.22元。二是该单位医用胶布治疗面积为2cm*2cm,一片胶布仅能治疗一个穴位。盘点该单位2023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该耗材进销存,期初库存为0,进货8600片,剩余量0片,盘存期使用8600片,可治疗8600个穴位,应收取穴位贴敷8600个费用。盘点期间该单位穴位贴敷治疗费用上传医保系统为11160个,医保上传穴位贴敷治疗11160个穴位,虚增11160-8600=2560个穴位贴敷治疗费用,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该单位穴位贴敷治疗单价10元/穴位,涉及违规费用总额为2560(个)*10(元)=25600元,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560*0.7581=19407.36元。2.挂床住院。一是该单位部分职工住院期间同时上班,除治疗时间外未以病人身份在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医保报销,涉及24人次。二是2025年11月30日对该单位住院病人在院情况开展夜查,该单位全院患者25人,在床患者19人,在院率76%,违反住院病人在院率不低于80%的规定。3.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一是该单位将“隐血试验(免疫法加收)”打包到“粪便常规”中,对非胃肠道出血患者开展隐血试验(免疫法加收)检查。二是该单位将“降钙素原检测”与“C-反应蛋白测定”打包,对无检查指征患者开展“降钙素原检测”并纳入医保报销。三是该单位将“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打包到“凝血功能测定”中,对无检查指征患者开展“血浆D-二聚体测定(D-Dimer)”检查并纳入医保报销。四是该单位将“钙测定”与“电解质”打包,对无检查指征患者开展“钙测定”并纳入医保报
追回医保基金损失404835.45元,并处罚款695398.97元,并责令该单位暂停康复科6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1100234.42元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26-02-13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982号
经查,当事人为盈利性医疗机构,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4号附6号(桥南开发区青龙三组御锦龙都A幢2-1、2-2、3-1号)。2016年8月31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6月14日,经卫生部门核准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服务。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因未自行制定项目价格,故当事人均按照上述文件收费标准执行。查明:1.当事人混淆了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项目与左心功能测定(彩色多普勒加收)项目,将本应收取的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40元/次)费用收取成了左心功能测定(彩色多普勒加收)项目(60元/次)费用。当事人以20元/次的价差向患者多收价款共291人次,多收价款共5840元,其中违规向医保报销的金额为3559.36元,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2280.64元。2.当事人将经肠镜特殊治疗项目按照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息肉)、经内镜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息肉)、经内镜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粘膜)这3种项目进行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共向患者多收价款共计22人次,多收价款共5840元,其中违规向医保报销的金额为2913.8元,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2926.2元。3.当事人在收取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和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2根血管加收)项目费用时,造成了5位患者重复缴费的情况,多收价款共550元,其中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193.6元。2023年期间,当事人因上述医疗项目违规多收患者自费金额共计5400.44元。2024年8月5日,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送达违规违约处理决定书(涪医保处字〔2024〕第73号),处理内容包括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和处违约金(未涉及患者自付价款)。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涉及医保基金价款当事人已全额退回,患者自费价款5400.44元未退回,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400.44元。202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市监退告〔2025〕12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肆角肆分(¥5,400.44);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捌分(¥2,395.08)。
5400.44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3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905号
经查:2016年5月27日,当事人在重庆骏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4500元/台的价格购进2台微波治疗仪,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2台微波治疗仪均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1台机身标有“产品名称:微波治疗仪,规格型号:WB3100(AIII)推车式微波治疗仪,生产编号:304605181,生产日期:16.05,使用期限:6年,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37号,产品分类:I类BF型应用部分匹配阻抗50Ω,徐州市宝兴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使用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另1台机身标有“产品名称:微波治疗仪,规格型号:WB3100(AIII)推车式微波治疗仪,生产编号:305605181,生产日期:16.05,使用期限:6年,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37号,产品分类:I类BF型应用部分匹配阻抗50Ω,徐州市宝兴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使用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购进后,当事人就把这2台微波治疗仪存放在护士站,护士用于给病人辅助伤口恢复,收费标准为30元/次,通过结账汇总单进行结算。期间,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把2台微波治疗仪交由中检西南计量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这2台微波治疗仪被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就把这2台微波治疗仪搬到当事人经营场所2楼、3楼的房间里,并停止使用。截止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查获,2台超过使用期限的微波治疗仪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
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对当事人2台超过使用期限的微波治疗仪予以没收(价值¥9,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