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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5U7GUX6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4号附6号(桥南开发区青龙三组御锦龙都A幢2-1、2-2、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7
(2023)渝03民终706号
劳动争议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2)渝0102民初6459号
劳动合同纠纷
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2-04-25
(2021)渝0102民初66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游**,张**,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1-10-27
(2021)渝0102民初66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游**,张**,张**
重庆涪陵渝济肛肠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982号
经查,当事人为盈利性医疗机构,地址位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4号附6号(桥南开发区青龙三组御锦龙都A幢2-1、2-2、3-1号)。2016年8月31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2016年6月14日,经卫生部门核准签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从事医疗服务。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印发《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渝价〔2004〕14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渝医保发〔2021〕40号)文件的规定,当事人除价格由医院自行制定外,其他各项内容应该严格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因未自行制定项目价格,故当事人均按照上述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查明:1.当事人混淆了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项目与左心功能测定(彩色多普勒加收)项目,将本应收取的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同时做左心功能测定加收)(40元/次)费用收取成了左心功能测定(彩色多普勒加收)项目(60元/次)费用。当事人以20元/次的价差向患者多收价款共291人次,多收价款共5840元,其中违规向医保报销的金额为3559.36元,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2280.64元。 2.当事人将经肠镜特殊治疗项目按照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息肉)、经内镜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息肉)、经内镜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粘膜)这3种项目进行收费并纳入医保报销,共向患者多收价款共计22人次,多收价款共5840元,其中违规向医保报销的金额为2913.8元,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2926.2元。 3.当事人在收取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和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2根血管加收)项目费用时,造成了5位患者重复缴费的情况,多收价款共550元,其中多收患者自费金额为193.6元。 2023年期间,当事人因上述医疗项目违规多收患者自费金额共计5400.44元。2024年8月5日,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对当事人送达违规违约处理决定书(涪医保处字〔2024〕第73号),处理内容包括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和处违约金(未涉及患者自付价款)。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涉及医保基金价款当事人已全额退回,患者自费价款5400.44元未退回,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400.44元。 2026年1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渝涪陵市监退告〔2025〕1200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责令退款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6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涪陵市监责退〔2025〕12003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患者自费价款5400.44元。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退还患者自费价款3005.36元,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称因无法联系部分患者等原因,故剩余2395.08元无法退还。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肆角肆分(¥5,400.44);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伍元捌分(¥2,395.08)。
5400.44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2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905号
经查:2016年5月27日,当事人在重庆骏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4500元/台的价格购进2台微波治疗仪,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2台微波治疗仪均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1台机身标有“产品名称:微波治疗仪,规格型号:WB3100(AIII)推车式微波治疗仪,生产编号:304605181,生产日期:16.05,使用期限:6年,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37号,产品分类:I类BF型应用部分匹配阻抗50Ω,徐州市宝兴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使用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另1台机身标有“产品名称:微波治疗仪,规格型号:WB3100(AIII)推车式微波治疗仪,生产编号:305605181,生产日期:16.05,使用期限:6年,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137号,产品分类:I类BF型应用部分匹配阻抗50Ω,徐州市宝兴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使用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购进后,当事人就把这2台微波治疗仪存放在护士站,护士用于给病人辅助伤口恢复,收费标准为30元/次,通过结账汇总单进行结算。期间,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把2台微波治疗仪交由中检西南计量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2025年9月4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正在使用的这2台微波治疗仪被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后,当事人就把这2台微波治疗仪搬到当事人经营场所2楼、3楼的房间里,并停止使用。截止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被我局查获,2台超过使用期限的微波治疗仪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
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对当事人2台超过使用期限的微波治疗仪予以没收(价值¥9,000.00);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