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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铭创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桂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181JHF4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宽城区上海路贵阳小区18号楼13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16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宽城区铭创超市于2018年12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蔬菜水果、农副产品、五金电子、装饰用品、粮油、水产、豆制品、肉类、蛋类、预包装、散装食品、烟酒糖茶、面食、针织小百、服装鞋帽、洗涤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玩具文具零售;餐饮服务;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自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购进4.25KG泥鳅(淡水鱼),共136元,进货价为32元/千克,售价元36/千克,违法所得共计17元。抽检当日该品已全部售出。2022年7月7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宽城区铭创超市所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进行安全抽样检验,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HKCJ2200032-663),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HKCJ2200032-663)送达至当事人出并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出召回公告,未能召回相关产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宽城区铭创超市于2018年12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蔬菜水果、农副产品、五金电子、装饰用品、粮油、水产、豆制品、肉类、蛋类、预包装、散装食品、烟酒糖茶、面食、针织小百、服装鞋帽、洗涤品、化妆品、家居用品、玩具文具零售;餐饮服务;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自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购进4.25KG泥鳅(淡水鱼),共136元,进货价为32元/千克,售价元36/千克,违法所得共计17元。抽检当日该品已全部售出。2022年7月7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宽城区铭创超市所销售的泥鳅(淡水鱼)进行安全抽样检验,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HKCJ2200032-663),检验结论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No:HKCJ2200032-663)送达至当事人出并对其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当日发出召回公告,未能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元;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