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滨 | 注册资本:204.7699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PB638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1号楼50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9
(2026)浙0603民初83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吉安市青原区闪闪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3
(2025)沪0105民初8158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1
(2025)琼民终2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乐诚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崔**,广州伽业贸易有限公司,李**,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5-09-01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乐诚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广州伽业贸易有限公司,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Cui叶英,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5
2025-08-25
(2025)沪0105民初8767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
2025-08-04
(2025)沪0105民初8767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7
2025-07-31
(2025)粤0112民初1685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薇俏生物科技商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5
(2025)沪0105民初8158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9
2025-01-15
(2024)沪0112民初4587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知定堂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0
2024-12-03
(2024)琼73民初2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崔**,广州伽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李**,乐诚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8
(2025)沪0105民初8158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王小红;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德贵
裁判文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8
(2025)琼民终2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叶**
裁判文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5-10-23
(2025)沪0105民初8767号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金**
裁判文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5-09-18
其他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1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叶**
开庭传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5-05-26
合同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心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9
(2024)琼73民初2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
裁判文书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8
2025-05-09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9
2024-10-16
(2024)琼73民初22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格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区悦田德百货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总处﹝2025﹞322025000221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BOP品牌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生产和销售等业务。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在自有直播间直播销售旗下“BOP波普专研色修美白牙膏”商品时,直播间背景显示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直播中主播有持“人民日报推荐^”(“^”指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智造在中国栏目推荐)手卡并口播中声称“人民日报推荐”。上述直播销售中,同时还对该款牙膏宣称“1周白3度”等内容,该宣称内容由当事人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根据报告结论自行设计制作成文案图片,于2024年12月31日上传至当事人抖音店铺该款牙膏商品详情页,并在当事人自有直播间使用。此外,当事人对该款牙膏“1周白3度”等宣称内容,委托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制作推广短视频,于2025年6月4日在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微博、抖音账号发布;还委托武汉某公司、杭州某公司安排旗下达人制作推广短视频,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2025年6月17日在各自达人抖音账号发布。至2025年9月17日,上述宣传已全部下架。
责令停止发布,罚款4.8000万元
48000.00元
市局执法总队
2025-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