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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波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MACB8HUW1R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源村(新河超星鞋业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3
(2026)浙0381民初97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薛**
徐**,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刘**
瑞安市人民法院
2
2026-05-28
(2026)浙0381民初6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刘**
瑞安市人民法院
3
2026-03-17
(2026)浙0381民初2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4
2025-09-24
(2025)浙0381民初166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李家鞋材有限公司
刘**,徐**,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5
2025-09-11
(2025)浙0381民初14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宇琪鞋材店
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刘**
瑞安市人民法院
6
2025-08-14
(2025)浙0381民初1183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何*
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刘**
瑞安市人民法院
7
2024-08-22
(2024)浙0381民初7711号
劳务合同纠纷
谢**
瑞安市益伦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8
2024-04-02
(2024)浙0381民初2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创丰包装有限公司
刘**,瑞安市益伦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4-03-18
(2024)浙0381民初2444号
加工合同纠纷
李**
瑞安市益伦鞋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4-02-21
(2024)浙0381民初19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益伦鞋业有限公司
贾**
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7
2024-02-26
(2024)浙0381民初19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瑞安市益伦鞋业有限公司、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9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2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线的瑞安市三月里鞋业有限公司实施检查。经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内发现标有“”标识的鞋子1080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标志合法使用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局依法对上述鞋子予以扣押,并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商标是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号:72188228,申请人为***,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鞋,在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的许可, 擅自在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线其公司住所内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标识。自2025年6月24日开始至6月26日案发时止,共生产标有“”标识的鞋子1080双,成本价为每双16元,销售价为每双16.5元,尚未销售,合计违法经营额为1782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搬至瑞安市云周街道西垟线处从事鞋子生产、销售经营活动,至2025年6月26日案发时止,当事人还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手续。<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鞋子1080双);2.罚款53460元(伍万叁仟肆佰陆拾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局决定:一、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二、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标有“”标识的鞋子1080双);2.罚款53460元(伍万叁仟肆佰陆拾元);上缴国库。
5346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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