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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静本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泳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07MA2NX67U88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小海商业街24号306房自编306-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6〕2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为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浙华官方旗舰店”的网店的经营主体,并在上述店铺内公示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年6月2日从陕西省方晟制药公司以3.2元/盒的价格购进透明质酸护眼液(生产厂家:陕西方晟制药有限公司、执行标准:Q/SXFS084-2024、生产批号:20240602)200盒,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浙华官方旗舰店”的网店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以9.9元/盒的价格售出22盒,剩余178盒丢弃作废处理。涉案产品广告页面中使用“眼药水使用周期 眼药水在开封4周后,就算没有用完也应该丢弃,眼药水属于液体药物......、隐形眼镜可以戴吗?不建议,摘下后可以使用,药液会遍布眼球......”等宣传用语,同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以下信息:【主要原料】:蓝莓、决明子、透明质酸钠、密蒙花、金银花、牛磺酸、氯化钠、维生素 B6、叶黄素;【适用人群】:适用于用眼过度、视力疲劳、眼睛干、涩、痒、痛、视物模糊、飞蚊症等眼部不适人群的日常护理;【使用方法】:外用,取本品适量滴于眼睛不适处即可;【规 格】:15mL/瓶;产品被生产厂家所在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药品。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违法所得为217.8元,货值金额为1980元。当事人能提供涉案透明质酸护眼液的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检验合格检验报告,但是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药品注册证书和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对于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7.8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穗从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至2025年4月10日在拼多多平台名为“静本个人护理专营店”的网店销售商品标题为“100贴葵花保暖颈椎贴头晕头疼痛颈部关节保暖富贵包肩周炎保暖贴”的商品,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医用级颈椎止痛型适用于颈椎病引起的疼痛病症的辅助治疗”、“(非急性期)引起的疼痛的辅助治疗”、“【适用范围】该产品用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辅助消炎、消肿和止痛。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腰椎肩盘突出、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软组织损伤(非急性期)引起的疼痛的辅助治疗”、“正规械字号”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实际名称为“艾灸贴”(规格:7cm×10cm×50贴;生产企业:江西羿川药业有限公司),是一款日用品。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适宜部位】适用于腰椎、颈椎、肩周、膝盖和其他所需部位。”、“【注意事项】4、本品为日用品,不代替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保健用品、化妆品等使用;”,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涉案产品具有“医用级颈椎止痛型适用于颈椎病引起的疼痛病症的辅助治疗”、“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腰椎肩盘突出、腰肌劳损、风湿性关节炎、骨质增生、软组织损伤(非急性期)引起的疼痛的辅助治疗”的功效证明,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在发布涉案产品广告的过程中,虚构了使用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在发布涉案广告期间共销售“艾灸贴”58盒,销售金额为713.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和收款收据,涉案广告的费用为600元。当事人于2025年4月10日已作出整改,将涉案商品链接作下架处理。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单、生产厂家(即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检验合格报告。
当事人发布广告虚构使用产品的效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发布违法广告时间短,且当事人作出改正,已下架涉案产品,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第60项“事项名称: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程度: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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