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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双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兆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2MA19UEKY4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友谊路中段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06
(2021)黑0522民初736号
相邻关系纠纷
友谊县双利超市
李**
友谊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8
2021-09-16
(2021)黑0522民初736号
相邻关系纠纷
友谊县双利超市、李宝娟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友谊市监处罚[2023]69号
经我局调查,该店的日常经营由经营者孟兆香和其儿媳赵坤共同经营。当事人共计进购带有“南孚”标识的5号碱性电池4盒,规格为60粒/盒,其中3盒的进购价格为是65元/盒,1盒的进购价为69元/盒,销售价格为2元/粒。进购带有“南孚”标识的7号碱性电池3盒,规格为60粒/盒,其中2盒的进购价格为是65元/盒,1盒的进购价为69元/盒,销售价格为2元/粒。当时人进购上述电池共计420粒,花费463元,产品货值共计840元。当事人称销售上述电池149粒,共计销售298元。经查,当事人所进购的“南孚”电池均在集贤县凯乐百货批零商店进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我局已向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友市监案移〔2023〕1001号),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该单位处理。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检查时发现带有“南孚”标识的电池共计271粒; 2.孟兆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4.赵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6.《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 7.《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友市监强制〔2023〕1003号)、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对涉嫌侵权商品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2页,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证明涉嫌侵权商品的来源渠道。 9.赵坤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0.《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鉴定书》(友市监鉴委〔2023〕1005号)一份,证明我局向商标持有人申请对涉嫌侵权商品样品鉴定; 11.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人员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南孚”商标注册证各1份,证明“南孚”注册商标鉴定情况; 12.《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友市监鉴结〔2023〕1005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经向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及当事人签字确认; 13.《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友市监案移〔2023〕100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线索移送情况; 14.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南孚”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友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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