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居上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文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69020427XJ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之一居上东旺阁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21
2018-09-07
(2018)桂民申20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6-21
2017-11-15
(2017)桂民申24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居上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12-05
(2017)桂02民终1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居上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3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6-11-07
2016-11-07
(2016)桂02民终24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居上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1-20
2016-01-20
(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居上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中市监处罚﹝2024﹞1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龙团百香米为预包装食品,2023年09月13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4日出具编号为SG233614《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涉案产品库存6袋,当事人现场下架封存处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据当事人供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龙团百香米由其总公司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从柳州隆瑞土地整治服务有限公司购进并配送,配送日期2023年09月13日,配送数量20袋,规格5kg/袋,配送单价35元/袋。至案发时止,除抽样单位抽检购样2袋外,当事人销售了12袋,销售价格43.8元/袋,剩余4袋当事人总公司已统一召回。违法货值金额为43.8×20=876元。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供应商资质、配送单以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当事人总公司已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统一处理,不存在没收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元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