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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阿张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E2T2JX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122082),在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55号从事小餐饮经营。同时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上从事餐饮递卖服务,店铺名称为“沙县小吃(建设路店)”,其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信息均与线下门店证件信息一致。 2025年3月,当事人从武汉双荣配料公司以90元/瓶价格,购进“双荣”配料辣椒酱1桶,购货金额90元。该食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20240911、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1.25公斤。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已使用9.59公斤,库存1.66公斤待使用。经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库存待使用的“双荣”配料辣椒酱1.66公斤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3.28元。由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无法确定在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及制作菜品的情况,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在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等,也未留存进货票据。同时查明,当事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安装防鼠设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66公斤“双荣配料辣椒酱”(生产日期20240911、保质期12个月);2、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66公斤“双荣配料辣椒酱”(生产日期20240911、保质期12个月);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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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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