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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二道江区一号船海鲜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03MAC0KGBF4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道东华路44号M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二市监处罚〔2023〕020号
当事人在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道东华路44号M2-5经营餐饮服务。2023年9月8日,当事人以28元/斤的价格在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信谊水产销售行放在经营场所以35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或者加工,上述飞蟹(丹东大公)在送达《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No:JDSP20233105)》前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能够提供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信谊水产销售行营业执照》,也能提供购进的票据。 2023年9月8日,通化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法对上述飞蟹(丹东大公)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飞蟹(丹东大公)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其经营的飞蟹(丹东大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飞蟹(丹东大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能对已销售的飞蟹(丹东大公)进行召回,积极采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飞蟹(丹东大公)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通化市东昌区于伟海鲜店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飞蟹(丹东大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能对已销售的飞蟹(丹东大公)进行召回,积极采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妥否?请审批!
0.00元
通化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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