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鸿华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慧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LMB71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泽新景园1-111号(门517-519)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5]第202号
2024年12月02日10时18分,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中泽新景园1-111号(门517-519)一楼(鉴湖路517、519号)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叶慧琳不在现场,负责店内经营的叶茂华在现场。经当场询问,叶茂华表示其系叶慧琳哥哥。检查人员现场电话联系了叶慧琳,叶慧琳证实叶茂华所说属实,并委托叶茂华负责处理现场有关事宜。后本局检查人员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23种共计46条,其中:利群(软长嘴)1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七匹狼(豪迈)4条、云烟(硬云龙)2条、黄鹤楼(硬奇景)3条、七匹狼(1575)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1条、天子(金)1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双喜(硬蓝红玫王)1条、钻石(荷花)1条、黄金叶(小黄金)1条、金圣(吉品)1条、555(双冰)1条、红旗渠(芒果)1条、云烟(软珍品)1条、金圣(青瓷)1条、贵烟(跨越)2条、七匹狼(锋芒)4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2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包维林(11060052058),梁晚(11060052075)在检查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叶茂华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12月4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其经营场所内分多次从若干名上门推销卷烟的陌生人(具体信息不详)处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牟利。期间,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利群(软长嘴)等23种共计51条,违法进货总额11449元。截止先行登记保存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国产真品卷烟利群(软长嘴)等4种共计5条,违法所得77元,其余卷烟尚未售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3116011。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较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销售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的违法所得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11449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915.92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软长嘴)等23种共计46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915.92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5-02-21
2
绍柯市监处罚〔2023〕992号
2023年0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区有1包烧烤味金磨坊花花肠子、6包香辣味金磨坊花花肠子在售,该两款产品售价均为2元/包,烧烤味金磨坊花花肠子标称的生产日期为2023/01/12;保质期6个月,已于2023年7月12日过期;香辣味金磨坊花花肠子标称的生产日期为2023/01/13;保质期6个月,已于2023年7月13日过期。另查明,上述过期食品当事人进货:进价1.2元/包,售价2元/包,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及购入票据。投诉举报人2023年8月4日购买了2包金磨坊花花肠子时,产品已过期,故本案货值计18元,违法所得为1.6元。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项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包烧烤味金磨坊花花肠子、6包香辣味金磨坊花花肠子;
三、处罚款人民币5098.4元。
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警告。
综上,除责令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1包烧烤味金磨坊花花肠子、6包香辣味金磨坊花花肠子;
三、处罚没款人民币5100元。
5098.4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