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余昌明农产品经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昌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4MA4EAN7N7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江陵县资市镇农贸市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陵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12月28日起,在江陵县资市镇农贸市场销售活禽屠宰加工过程中,将工业松香用于鸭子拔毛,将拔毛的鸭子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25年9月16日,使用工业松香拔毛的鸭子198只。每只鸭子质量1公斤,销售价格44元/公斤,违法经营货值金额8712元,违法所得87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71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13712元。
5000.00元
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