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雄县格达成兴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家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122MA6TEN4K2X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拉萨市当雄县格达乡甲多村304省道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4
(2020)藏0122民初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雄县格达成兴加油站
胥**
当雄县人民法院
2
2020-07-14
(2020)藏0122民初50号
合同纠纷
当雄县格达成兴加油站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雄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5
2020-08-31
(2020)藏0122民初50号
合同纠纷
当雄县格达成兴加油站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6185.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当)应急罚﹝2024﹞1号
主要证据包括:《现杨检查记录》现扬检查记录(当)应急现记[2024]43号,《询问通知书》(当)应急询[2024]1号。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规范》第六条6.1.2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依据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子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0(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主要证据包括:《现杨检查记录》现扬检查记录(当)应急现记[2024]43号,《询问通知书》(当)应急询[2024]1号以上事实违反了《加油站作业规范》第六条6.1.2客户不应操作非自助加油机的规定,依据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0(壹万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元
拉萨市当雄县应急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