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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雁翔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26MA9MA2XL5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内埠乡九川国际城61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汝市监工商罚字﹝2023﹞2号
2023年3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汝阳县内埠镇洛阳鹏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门头标示:酒祖杜康 杜村原浆酒)内经营有标识“杜康”商标的原窖等产品,侵犯“杜康”商标。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举报地址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有“杜康”、“汝阳杜康”品牌酒,因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酒的相关资质,上述产品涉嫌侵犯“杜康”、“汝阳杜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请示现场主管领导同意后,对上述产品现场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详见附件); 2、罚款52500元。
52500.00元
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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