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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东门镇马桂青青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桂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5P11HA7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扶绥县东门镇新街集贸市场青菜行31、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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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147号
当事人所在位置属于农村集贸市场,其在集贸市场青菜行的固定菜摊上开展食用农产品零售活动。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青菜摊,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的规定,当事人的主体性质为食品摊贩。 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以4元/Kg的价格从扶绥县甘家波青菜摊购进1批次胡萝卜共5Kg,购进该批次胡萝卜时索取的进货票据等交易记录和凭证材料信息不全。购进后,当事人将该批次胡萝卜摆放于扶绥县东门镇马桂青青菜摊的摊位上以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完毕。该批次胡萝卜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5年6月23日在收到该批次胡萝卜的不合格报告等相关文书后,立即采取张贴《召回公告》的方式对不合格批次胡萝卜实施召回。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因没有消费者退回,当事人未能召回涉案的不合格的胡萝卜。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胡萝卜为5Kg,胡萝卜的购进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为6元/Kg,已于2025年5月23日全部销售完毕,营业收入为30元,利润为10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30元,经营违法所得为10元。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元。
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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