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于都福又旺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贵生注册资本:1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1MACC7BF54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新区罗坪安置地老年活动中心1-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于市监处罚〔2026〕58号
我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纺织品检验检测院移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FJ078202500019),报告显示于都福又旺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英猎鼠男袜,纤维含量、标志标识项目不符合《江西省袜子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FZ/T73001-2016《袜子》,被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批次经抽检不合格袜子,提取了于都福又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贵生居民身份证。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时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调查认定的事实:于都福又旺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经检验不合格英猎鼠男袜15双,购进价4元/双,销售价5.9元/双。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袜子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货值为88.5元,违法所得为2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等;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王贵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生产主体资格等; 3、《检验检测报告》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袜子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以及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述;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袜子冒充为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24)版第五编第二条第1项“(二)生产者、销售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全部或大部分销售,且拒不召回或无法召回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说明标注不规范袜子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销售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袜子的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28.5元; 2、处货值金额1.25倍罚款,罚款110.6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9.12元。
1、没收违法所28.5元; 2、处货值金额1.25倍罚款,罚款110.6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39.12元。
110.62元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