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法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法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CF0H99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朱河镇解放路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62号
2019年5月份,当事人在朱河镇解放路8号租了一间门面从事小碗菜经营活动,售卖蒸蛋、土豆丝、豆芽菜、炒肉丝、煎鱼等小碗菜,价格一般几元到二十元不等,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共有八个工作人员,除了厨师周树雷外,其他人员没有明确的分工,八名从业人员全都有机会接触到直接入口的食品。2025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周树雷等八人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针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本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处[2025]174号)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但当事人一直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84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轻: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00 元。
以下罚款。经研究决定,本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