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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絮姐小院火锅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宏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XCWU0G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南岸花园2号楼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30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9月16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述从2023年6月开始,在店内菜单上增加自制饮品“冰梦龙抹茶、杨枝甘露、红丝绒桃桃、奥利奥” 进行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在增加经营项目“自制饮品制售”后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已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上增加“自制饮品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未载明冷食品类食品制售。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的具体情况。 5、店内售卖自制饮品菜单照片一张,证明该店销售自制饮品的事实。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变更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经营项目上增加“自制饮品制售”。 8、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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