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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金英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万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4MA6LABDA6E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马波村委会新队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4〕65号
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直在麻栗坡县麻栗坡县董干镇马波村委会新队街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从文山的流动商贩处购进了标签标示为生产厂家:上海共新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138,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批号:YLC6629,限用日期:2028年10月08日,净含量:400ml的法国欧莱雅去屑焗油洗发露18瓶,购进价15.00元/瓶,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该供货商的资质证照、化妆品备案等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购进后摆放在麻栗坡县董干镇马波村委会新队街店内货架上对外进行销售,销售价20.00元/瓶。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均未能查询到上述化妆品备案信息,进一步证实了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至2024年7月3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货值金额360.00元。上述化妆品购进后尚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未备案化妆品法国欧莱雅去屑焗油洗发露18瓶; 3.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贰仟元整(¥2000.00元)。
1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7
2
云市监文麻处罚〔2023〕128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后一直在麻栗坡县董干镇马波村委会新队街从事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严格对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自检自查,导致当事人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手工蛋糕(原味)20包)(详见附表:超过保质期食品信息统计表)在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和保鲜柜对外进行销售,其货值金额共计100.00元。至2023年10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无证据证明上述待售的1个品种20包预包装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工蛋糕(原味),数量20包; 2.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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