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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燊燊烤鱼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皇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EPMPF5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曾都区齐星花园11号楼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曾都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查,当事人线下经营有堂食,线上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注册有店铺,其店铺名称为“棉纺胖子烧烤(齐星花园百金御府店)”。当事人于2024年4月27日从随州市曾都区五眼桥市场严彬处购买同品牌同批次同规格上述虾滑5袋(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购价13元/袋,支付货款65元;购回后放在操作间(厨房)冰柜内冷冻贮存,用于制作“铁板虾滑”并对外售卖,线上店铺线下堂食菜单均有该菜品。当事人购进虾滑时留有进货票据(送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 当事人口述称,上述虾滑食品原料有4袋在保质期内线下售卖,每份售价48元,余下1袋放在操作间冰柜内与其它未过期食品原料一起贮存以备用,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过期502天。当事人将上述过期食品仍放在操作间冰柜里待使用,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无法拿出证明自己未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证据。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3元。 无消费者反映在当事人店内购买、食用上述食品后有不良反应情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使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在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即罚款2000元。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2.对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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