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城东嘉特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竞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1521MA53X35X9M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海丰县城东镇二中前一巷一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烟处﹝2026﹞第62号
2026年6月2日9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对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二中前一巷一号持证户翁竞特(许可证号:441521141890)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有:黄金叶(商鼎)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已被刮掉,无法识别来源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了做好进一步调查取证,我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取证,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44N5002296),并将"送达"联交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我局依法对此案立案后查实,当事人翁竞特是个体经营户,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是:441521141890,有效期限为:2024年11月2日至2027年9月30日。涉案卷烟有:黄金叶(商鼎)1条、双喜(硬经典1906)1条,共计2个品种2条卷烟,卷烟的32位码都已经被刮掉,无法识别,为当事人翁竞特所有。经当事人翁竞特供述,涉案卷烟是当事人于案发的前几天从上门兜售卷烟的一位年轻人手中购进的,购进后放在自己店里销售,但是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案卷烟经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以上结论无异议。结合检验报告结论以及其他证据,我局依法认定上述卷烟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价格证明,经广东省汕尾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粤烟计〔2021〕55号)以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2026年度全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估算的价格计算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烟计〔2026〕3号)等有关规定核算,涉案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70元。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一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上述事实有: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现场笔录;3、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4、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5、询问笔录;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7、涉案卷烟32位码情况登记表为证,且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立案时间为:2026年6月2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送达了《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烟处告〔2026〕第6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该案当事人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涉案卷烟进货总额370元处以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5元。
18.50元
广东省海丰县烟草专卖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