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张淑珍水产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淑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26MA311DA91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德化县龙浔镇南门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1017号
2024年10月21日,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该台电子计价秤(器具编号:J6551710)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至2025年6月3日),没有计量检定单位施加的铅封装置。执法人员出具执法文书扣押了当事人在用的该台电子计价秤。该台电子计价秤的产品标签,标注以下内容:名称:ACS-30-A电子计价秤(非自动衡器);最大秤量30kg/15kg;最小秤量:100g;CPA:2021F200-44;分度值:e=d=10g/5g;准确度登记III;最大皮重值:10kg;工作温度:0℃~+40℃;检定分度数:n=3000/3000;执行标准:GB/T 7722-2020;最大皮重值:19.99kg;电源DC6V-500mA;产品编号:J6551710;制造日期:2021.10;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2024年10月21日,经德化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称量、除皮后的称量、重复性、偏载;备注:该电子秤被改为市斤秤,2024.6.4检定合格后已铅封铅封号为46070,2024.10.21检查时铅封已破坏,没有铅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6.1计量安全性规定:“……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铅封,铅封不能破坏和拆下;铅封破坏后,合格即失效。”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计价秤,铅封已破坏,属未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合格、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的涉案电子计价秤,经德化县质量计量检测所于2024年6月4日检定合格后,擅自破坏铅封,改为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保存修改计量器具准确度和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维修人员信息和付款记录,无法向我局提供该维修人员的信息,导致我局无法追溯违法源头。当事人日常经营未记账,举报人购买的活鱼已现场退款退货,当事人使用涉案的电子计价秤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统计。
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财物(150元)
2000.00元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