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灵溪吴少姿口腔门诊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少姿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AWDC5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北小区107-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卫传罚﹝2023﹞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卫传罚〔2023〕22号 案件名称:苍南灵溪吴某某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苍南灵溪吴某某口腔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名称:吴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06日,2023年9月6日苍南灵溪吴某某口腔门诊部 已消毒包装的车针未标明消毒日期等信息不符合《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6.6.4.a 包外应有灭菌化学指示物,并标有物品名称、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江湾路商业城一号楼建行大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苍南灵溪吴少姿口腔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800元;
1800.00元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