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孚亚电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荣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4350196912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6区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路市监处罚〔2026〕180号
2026年04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此情况,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台路市监责改〔2026〕0402号)以及《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市监当罚〔2026〕04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04月09日前予以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0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再次发现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到场全程陪同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经营场所生产的电机型号为“三相异步电动机***系列380V 50Hz 120W-2200W”,该产品需要取得国家强制性认证,当事人可以提供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另查,当事人在2026年04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知晓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当事人因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执法人员不会复查,遂未整改。
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系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行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